一、獎勵內容
(一)目標數量︰原料魚 1,640 公噸。
1.主要產地之縣市執行數量
(1)臺南市 590 公噸(含具有 ASC 認驗證臺灣鯛 140 公噸)。
(2)嘉義縣 550 公噸。
(3)高雄市 140 公噸。
(4)雲林縣 220 公噸。
(5)新竹縣 140 公噸。
2.每位漁民獎勵金上限 20 公噸(扣除 2%的含水量),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轄下每位漁民之獎勵數量。
(二)獎勵對象︰領有陸上養殖魚塭登記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漁民(惟排除魚貨來自 105年 1 月寒害受災魚塭)。
(三)獎勵期間︰自 105 年 9 月 23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15 日止,倘池邊價格達 50 元/公斤或達獎勵目標量或必要時,即停止補助。
(四)獎勵金︰一般臺灣鯛 3 元/公斤;具 ASC 認驗證臺灣鯛 4 元/公斤。
二、理程序及獎勵金撥付方式︰
在漁民魚貨交貨加工廠當日,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單位查核漁民交貨實況並填具交貨明細單,並請漁民及加工廠(或加工廠委託之販運商)簽收,始完成繳售程序, 後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交貨明細單實際交貨數量造冊及核撥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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